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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2-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06月20日
• 财税字〔1994〕第0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 财税〔2000〕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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