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1997-09-08
税台注释:该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废止,依据《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财法字〔1997〕44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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