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8月2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的解读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我局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之后我局又下发了《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并随此公告下发了第一批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名单。
上述政策实施后,熊猫普制金币的销售渠道迅速扩展,在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基础上,经中国金币总公司审核,又有第二批共136家金融机构和经销商符合相关条件,包括:中国金币总公司控股子公司1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113家;经中国金币总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22家。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我们发布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二批)》,明确对其中符合《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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