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发布时间:2017-10-23
编者按:一般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有一种例外: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都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文试分享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提供培训服务,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显然,如果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点问题也没有。可是,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培训服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基本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负明显偏高。那么,一般纳税人是否也可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我们应该知道:各类培训不属于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有关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都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都可按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提供培训服务可按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思考: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是否可按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呢?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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