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2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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