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日
(联系人:刘旭红;联系电话:8854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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