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鼓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继续实施《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京残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见》继续实施三年,实施期限自2015年至2017年。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精神,所需资金列入市和区县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事业支出。
三、实施期间,如国务院或财政部出台新的政策要求,再及时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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