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邮政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结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管理体制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北京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邮北京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邮北京分公司所辖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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