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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