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发票验旧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抄报、上传发票明细电子数据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完成发票验旧,可不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自动验旧不成功的,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二、纳税人开具的作废、红字发票不在办税服务厅接受查验,由国税机关事后进行抽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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