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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