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实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三、本《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以下简称《行使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使规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以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征求了修改意见建议。结合《行使规则》的要求,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废止了《裁量权实施办法》。
二、主要目的
(一)贯彻税务总局“首违不罚”要求
《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中体现了“首违不罚”的要求,对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其违法情节确定了21项税收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删除了印花税相关处罚权力事项及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已被全文废止。印花税类违法行为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删除了“对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等11项涉及印花税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及裁量基准。
(三)结合工作实践调整了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
结合工作实践对原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九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涉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涉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另外,在本《裁量基准》中,判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比例时,应纳税额为国地税应纳税额之和。
三、主要内容
根据《行使规则》要求,《裁量基准》包括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六个方面内容。在适用条件的设置上,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区分不同档次,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一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以下简称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1个月以内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3个月且5个月以下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5个月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1个月以内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3个月且5个月以下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5个月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轻微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1个月以内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3个月且5个月以下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5个月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1个月以内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3个月且5个月以下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5个月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1个月以内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3个月且5个月以下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逾期超过5个月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情形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 |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八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一般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九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扣缴义务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1个月以内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3个月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十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一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境内机构或个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情形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二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情形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三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情形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四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扣缴义务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情形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五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处2千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数量超过5份且10份以下的 | 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数量超过10份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六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情形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七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1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3个月且5个月以下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5个月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八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扣缴义务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1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3个月且5个月以下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5个月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九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万元且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10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十 | 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下或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超过100万元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超过10%并在5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超过100万元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超过50%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十一 |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100万元以下或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额1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超过100万元且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额超过10%并在5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超过100万元且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额超过50%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十二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超过100万元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十三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足额追回税款或者在限期内足额补扣、补收了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
严重 |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在限期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在限期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不满50%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有不予配合情形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十四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5万以下的或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下的 |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超过10%并在5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超过50%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十五 |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一般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5万以下的或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下的 |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超过10%并在5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超过50%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十六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超过1万元且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 | 处欠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十七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下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超过5万元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十八 | 抗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缴税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拒缴税款金额超过1万元且5万元以下的 |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 |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十九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税务代理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元以下或者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税务代理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超过5万元且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额超过10%并在50%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税务代理人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超过5万元且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额超过50%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三十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轻微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情形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十一 |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关单位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情形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十二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万元且10万元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的,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十三 |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发票5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发票超过50份且10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且2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发票超过100份或者涉及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十四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1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3个月且5个月以下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5个月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十五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1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1个月且3个月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3个月且5个月以下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逾期超过5个月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十六 | 拆本使用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较轻 | 拆本使用发票一本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拆本使用发票超过一本且三本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拆本使用发票超过三本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十七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发票5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发票超过50份且10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且2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发票超过100份或者涉及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十八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凭证50份以下或者涉及凭证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凭证超过50份且100份以下或者涉及凭证金额超过5000元且2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凭证超过100份或者涉及凭证金额超过2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三十九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较轻 | 涉及发票5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及发票超过50份且100份以下或者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且2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及发票超过100份或者涉及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四十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发票5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发票超过50份且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发票超过100份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四十一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不含丢失发票和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情形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四十二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25份以下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下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超过50份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四十三 | 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25份以下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下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超过50份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四十四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般 | 丢失或者擅自毁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25份以下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丢失或者擅自毁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份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丢失或者擅自毁损定额发票的 | 处票面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 |||
一般 | 丢失或者擅自毁损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 | 每份处20元到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 | |||
四十五 | 虚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1000元以下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且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且2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2万元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轻 | 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5000元以下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且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且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四十六 | 非法代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1000元以下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且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且2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超过2万元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轻 | 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5000元以下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超过5000元且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且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非法代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四十七 | 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十八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较轻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0份以下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吊销其发票准印证 |
一般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10份且50份以下的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超过50份且10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吊销其发票准印证 | |||
严重 |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50份的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超过100份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吊销其发票准印证 | |||
四十九 |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一般 |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未使用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已使用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十 |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一般 | 伪造发票监制章,未使用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伪造发票监制章,已使用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十一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一般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0份以下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10份且50份以下的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超过50份且100份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50份的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超过100份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未使用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已使用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五十二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一般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4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10份且3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4万元且12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30份且5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12万元且20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50份且10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且40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100份且15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40万元且8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150份且20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80万元且120万元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00份且25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120万元且160万元以下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250份且30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160万元且200万元以下的 | 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超过300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数量5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2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般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50份且10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且40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100份且200份以下,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40万元且120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200份,或票面累计金额超过120万元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五十三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超过1万元且5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五十四 | 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扣缴义务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较轻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未按规定开具的税收票证在20份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未按规定开具的税收票证超过20份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十五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未按规定使用的税收票证在2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除不予处罚的情形外,涉及未按规定使用的税收票证超过20份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十六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不属于经营行为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十七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得罚款 |
严重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十八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以下的或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10%以下的 |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超过10%并在50%以下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以上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超过50%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五十九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涉及金额2万元以下的;开具未经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2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2万元以下的;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20份以下或票面金额2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涉及金额超过2万元且5万元以下的;开具未经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超过20份且50份以下的或票面金额超过2万元且5万元以下的;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超过20份且50份以下的或票面金额超过2万元且5万元以下的 | 处2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涉及金额超过5万元的;开具未经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超过50份的或票面金额超过5万元的;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超过50份的或票面金额超过5万元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十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一般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
严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 |||
严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 |||
特别严重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 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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