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2-07-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 国税函〔2008〕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
下一篇: 财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8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6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