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密切国地税合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合并政府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实现税务登记“一站式办理”。
(二)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交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补正相关资料后再申报办理。对纳税人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市国、地税局双方进行共享。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的,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代表市国、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并领取《分户通知单》和《新户报到须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国、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分别办理新户报到手续。
二、其他涉税征管事项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于市国、地税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已在一方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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