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局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现就有关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的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汇总纳税企业。
三、新设立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备案。备案时应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将备案信息分别填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
四、在外省市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备案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五、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补充修改备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及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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