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
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所称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
二、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后,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的规定,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临时税务登记证号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劳务发生地的行政区域码。
三、纳税人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跨区县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77号)规定,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京地税营〔2008〕177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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