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3〕66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认真执行国税函〔2012〕608号和京财综〔2013〕66号文件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发票工本费。同时,取消办税场所对社会公布的发票价格公示。
二、各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渠道将已收取的发票工本费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取消发票工本费后,市财政局已同意我局在完成对发票综合管理系统相关内容的修改后再停止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并由市局统一组织缴销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停止使用后,将统一启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领取单》,并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三、各局要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取消发票工本费后,对于纳税人发票增量申请,各局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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