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针对你县2012年11月3-4日遭受的重大暴雪灾害,为支持灾后重建,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因重大暴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征100%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形的可按照现行税收优惠业务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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