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每年4月1日至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备案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对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备案表》。
二、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如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备案表》;发生变化后不经营农产品的纳税人,应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全额纳税。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单位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应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一同备案,并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提供相关协议及说明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备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台帐,台帐应包括纳税人名称、房产税计税依据、经营农产品用房、用地面积(按土地等级划分)、经营其他产品与农产品所占房产、土地面积的比例、经营农产品的种类、年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等内容。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对纳税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强化对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农产品经营状况及变化情况。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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