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纳税人自有车辆的税源登记及变更事项业务,停止使用《车辆情况登记表》和《车辆变更情况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7]3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附件1、附件3中有关车辆登记、变更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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