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修订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程序规定一)和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程序规定五)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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