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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