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继承和赠与税、消费税、酒税、烟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居民税、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等。
(一)主要税种概况
1.法人税
⑴纳税人
法人税的纳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普通法人组织和其他有经营性收入的法人组织。纳税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内的为国内法人,总部设在日本境外的为外国法人。国内法人应当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纳税。
⑵征税对象 、税率
法人税的征税对象是法人各经营年度从事经营获取的利润。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等所得缴纳法人税。
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和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广告所得、人寿保险基金所得、从隐名工会等组织分得的所得、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是30%。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万日元,适用税率为30% 。
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①股息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对法人B持股达25%以上、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法人A从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25%时,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税。
②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3:1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余额递减法不适用于1998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建筑或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见表1)。
表1 日本法人税固定资产折旧率简表
不同类型固定资产 | 使用年限 (年) | 直线法折旧率 (%) | 余额递减法折旧率 (%) |
办公用钢筋水泥建筑 | 50 | 2.0 | - |
客车 | 6 | 16.6 | 31.9 |
电子计算机 | 4/5 | 25/20 | 43.8/36.9 |
木制桌椅或橱柜 | 8 | 12.5 | 25.0 |
自动化制造业成套设备 | 10 | 10.0 | 20.6 |
钢铁制造业成套设备 | 14 | 7.1 | 15.2 |
税法规定折旧资产的购置为10%。折旧方法适用于购置成本的90%。根据行业和资产种类,可在购进年度适用特别加速折旧。财务账面折旧与税务折旧之间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中作出调整。
产量比例法是一种年限法,适用于矿产,根据矿山预期采掘年限计算预期采掘量的方法。
④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即允许从今后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不论法人还是居民个人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
⑤准备金制度。只有坏帐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允许抵扣,但有数额限制规定。2003年4月1日起,季节性红利和担保准备金不再允许抵扣,而且,雇主解雇费和特别维修准备金也不再允许抵扣,从2003财政年度起以后的4年间将缩小这两项准备金数额。
⑥交际费扣除。从2003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对资本金不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交际费列支特例为实际支付金额的90%或者360万日元中数额较少的一方。
⑦留存利润征税制度。为防止关联公司内部过度使用节税策略,日本规定了公司内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额,对年度留存利润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三级累进税率:对不超过3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
⑧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1.25%或者实收资本的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
⑨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税和居民税以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
⑩董事报酬。除红利外,支付给董事的报酬允许扣除,规定该数额应按合理标准,并不能超出该标准。即使如此,也需经股东认可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⑾雇员报酬。向雇员发放的报酬一般允许扣除。但是,以雇员和其上司的特殊关系向其发放的额外工资和退休费用则不能扣除。
⑷法人事业税和法人居民税
日本法人除缴纳法人税外,另须缴纳附加的法人事业税和法人居民税。法人事业税属于都道府县收入,法人居民税属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收入,税率(按照法人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各地方政府制定。法人事业税针对设在都道府县的法人收入征收,税率分为三个等级:年收入不超过400万日元时,税率为5-6%;年收入超过400万日元时,税率为7.3-8.76%;年收入超过800万日元时,税率为9.6-11.52%。凡在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拥有事务所的居民法人均须缴纳法人居民税,计税依据是资本金总额和从业人员数量,道府县居民税按照资本金总额设定为2万日元至80万日元的五级,标准税率为5.0%(税率上限是6.0%);市町村居民税按照资本金总额和从业人员数量设定为5万日元至300万日元的九级,标准税率为12.3%(税率上限是14.7%);东京都按照法人税额的17.3%(税率上限为20.7%)征收。
法人资本金等于或超过1000万日元以及法人事务所跨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时,利润不按累进税率计征。对公用事业法人和保险公司分别按照1.3%和1.365%的税率对纯公用事业费和净保费征收法人事业税。
当期已缴纳的法人事业税允许从法人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2004年4月1日以后,法人事业税采用了新的外形标准课税制度,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法人将适用此项新制度,根据该制度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取决于公司人员数量和资本金,现行盈利企业将按优惠税率继续适用新制度,亏损法人也须缴纳法人事业税。外形标准课税制度按照法人各经营年度所得额、附加价值额和资本金额分别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所得额对不超过400万日元的部分按3.8%(上限为4.56%);对超过400万日元至800万日元的部分按5.5%(上限为6.6%);对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7.2%(上限为8.64%)征税。附加价值按0.48%(上限为0.576%)征税。资本金按0.2%(上限为0.24%)征税。
⑸外国税额抵免
日本居民和国内法人在外国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抵免国内法人税和居民税。
⑹对非居民和外国法人的征收制度
对非居民或者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国内的所得征税。根据其在日本国内有无常设机构以及源泉所得的种类而不同: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有常设机构的,其经营所得、资产所得与居民一样采用综合计税方法;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必须缴纳15%至20%的预提税,然后,纳入综合计税对象。非居民和外国法人在日本没有常设机构的,按照“无常设机构不征税”的国际法原则,对经营所得免税,资产所得只限于不动产转让所得列入综合计税对象; 劳务报酬、工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赁费、贷款利息、存款利息、债券、金融商品收益等一般只征收15%至20%的预提税。
2.个人所得税
⑴纳税人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居民指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居住期间满1年以上的个人,非居民指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居住期间不满1年的个人(居民以外的个人)。居民应就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只对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纳税。无意在日本永久居住,居住期限在5年以下的非永久居民,仅对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和在日本支付或汇往日本的境外所得纳税。日本的海外移居者最初5年通常作为非永久居民;因工作派遣到日本居住不满1年,则作为非居民对待;在日本居住满5年,即成为永久居民。
⑵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应就下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①利息所得;②股息所得;③不动产所得;④经营所得;⑤工薪所得;⑥转让所得;⑦偶然所得;⑧山林所得;⑨退休
所得;⑩其他所得。日本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如下(见表2):
表2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07年)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95万日元的部分 | 5 |
2 | 超过195万日元至330万日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330万日元至695万日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695万日元至900万日元的部分 | 23 |
5 | 超过900万日元至1800万日元的部分 | 33 |
6 | 超过1800万日元的部分 | 40 |
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65万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如下表所示(见表3):
表3 日本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 最低扣除额 | 扣除率(%) |
超过162.5万日元至180万日元的部分 | 65万日元 | 40 |
超过180万日元至360万日元的部分 | 72万日元 | 30 |
超过360万日元至660万日元的部分 | 126万日元 | 20 |
超过660万日元至1000万日元的部分 | 186万日元 | 10 |
超过1000万日元的部分 | 220万日元 | 5 |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84.2万日元。
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扣除项目包括: ①基本生活扣除。日本永久性居民纳税人和非永久性居民纳税人均可享受基本生活扣除,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 38万日元 ,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②配偶扣除。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4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8万日元。③抚养扣除。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3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33万日元。特定抚养家属年龄在16岁至23岁之间,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63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45万日元。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48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48万日元。④医疗费扣除。最高限额为200万日元 。⑤社会保险费扣除。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11.4万日元,夫妇为15.6万日元,夫妇加1个孩子的家庭为22万日元,2个孩子的家庭为32.5万日元(有一个子女不满16岁)28.3万日元(有两个子女不满16岁)。⑥人寿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10万日元。⑦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1.5万日元。
⑧捐赠款扣除。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5000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40%)-5000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⑨配偶专项扣除。扣除标准为38万日元。⑩残疾人扣除。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⑾老年扣除。扣除标准为50万日元。⑿鳏寡扣除。扣除标准为27万日元。⒀16岁至22岁的抚养子女扣除。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为25万日元,个人居民税为12万日元。⒁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⒂各种损失扣除。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10%,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5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考虑到特殊情况,个别扣除项目有所增减。非居民不享受上述任何一项扣除。
配偶专项扣除是1987年税制改革中针对“配偶打工问题”设置的,适用于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家庭。一旦配偶的打工收入达到103万日元,与工薪所得扣除(65万日元)和基本生活扣除(38万日元)相抵,纳税人不能享受配偶扣除;而配偶收入达到141万日元时,将取消纳税人的全部配偶扣除,配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目前,税制上已做出修改,废除了配偶专项扣除(38万日元),此项修改适用于2004年以后的个人所得税。随着配偶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负也将有所增加。
个人所得税实施了一项定率减税措施,即按照个人所得税额的20%(最高扣除限额为每年25万日元),个人居民税额的15%(最高扣除限额为每年4万日元)分别给予减除。
⑷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
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
⑸资本利得课税
资本利得采取在减除最大法定扣除额50万日元后与其他所得综合课税的原则。保有期超过5年的转让资产,其资本利得视为长期资本利得,应纳税所得额减按净资本的50%计算。转让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资本利得将采用特殊的税制措施。
对销售特殊指定证券(包括法人股、可转让无担保公司债等)采取与其他所得分离的方式课税,适用税率为26%(其中,个人所得税20%,个人居民税6%)。通过指定证券公司转让上市证券实现的资本利得,税率减按10%征收(其中,个人所得税7%,个人居民税3%),适用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截至2007年12月31日。适用期过后将按20%的税率征收(其中,个人所得税15%,个人居民税5%)。纳税人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仍可选择按10%的税率对资本利得征税(以后按20%)。
自2003年1月1日起,通过指定证券公司转让上市股份产生的资本损失允许向后结转3年。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转让上市股的资本利得可以免缴所得税:①于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进的股份;②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通过指定证券公司转让的股份;③全部购进成本不超过1000万日元.
来自银行存款以及特殊指定金融工具的利息采取与其他所得分离的预提方式征税,税率为20%(其中,个人所得税15% ,个人居民税5%)。
股息采用与其他所得综合计税的原则。当股息在日本支付时,对其征收20%的预提税。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预提税减按10%(其中,个人所得税7%,个人居民税3%)征收。对在日本支付的来自上市股和其他特定股的股息,纳税人可以选择预提税方式缴纳国地税。今后任何一种股息均须采用与其他所得综合计税的方式。非居民来自日本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和使用费按照20%(银行存款或特殊指定金融工具则按15%)或按较低的协定税率缴纳预提税。
⑹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①个人居民税。在市町村和都道府县拥有住所和事务所的居民均须缴纳个人居民税,对在市町村拥有住所的居民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税。对拥有事务所(事务所所在市町村没有住所)的居民采用定额税率计税,市町村居民税为3000日元,道府县居民税为1000日元(见表4)。
表4 日本个人居民税定额税率表(2007年)
市町村居民税(年税额) | 都道府县居民税(年税额) |
3000日元 | 1000日元 |
比例税率原为道府县民税采用2%、3%的两档税率,市町村民税采用3%、8%、10%的三档税率,在2006年税制改革中,将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的合计税率改为10%,并于2007年起适用 (见表5) 。
表5 日本个人居民税比例税率表(2007年)
市町村居民税率(%) | 道府县居民税率(%) |
6 | 4 |
②个人事业税。此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上一年度净收入(即扣除290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道府县税。依据行业性质的不同,从事营业性行业如商品销售业、不动产租赁业、餐饮旅游业、保险电信业等税率为5%;从事畜牧水产业税率为4%;从事自由职业如医生、律师、税理士、美容美发师税率为5%,助产医师、按摩师等适用3%的轻税率;限定税率为标准税率的1.1倍。个人事业税可以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消费税(增值税)
⑴纳税义务人
在日本国内提供应纳税货物与劳务的居民、非居民以及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年应纳税销售额低于1000万日元的小规模企业免除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从事出口贸易的中小企业经申请可以选择作为纳税义务人,这样,不仅可以扣除进项消费税税额,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即出口货物享受免税优惠)。另外,税法还规定了法人继承、合并、分立时免除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特例。进口货物一律缴纳消费税。
(2)征税对象、税率
日本消费税采用价外税方式,对在日本国内所有有偿货物劳务交易普通征收。个体经营者(成法人)的无偿资产转让(用于家庭消费、赠与或低价转让他人)时,也视作交易,纳入征税对象,计税依据采用资产市值。
不征税交易及免税规定如下:
不纳入消费税征税对象的货物劳务包括两类,从其交易性质看不易纳入征税对象的货物劳务包括:
①土地(含土地上的权利)的转让与租赁(以土地转让与租赁的中介费作为等价报酬的劳务提供除外)。
②有价证券等支付手段的转让。
③贷款利息、保险费等。
④邮票、印花转让。
⑤行政手续费、国际邮政汇兑、国际邮政转账、外汇交易。
从政策方面考虑不纳入征税对象的货物劳务包括:
①医疗保险各法规定的医疗费。
②看护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
③生育助产费用。
④埋葬费、火葬费。
⑤残疾人物品的转让与租赁。
⑥学校提供的教育费用。
⑦教学用图书的转让。
⑧住宅租赁。
日本消费税与欧洲国家普遍实行的增值税属于同一类型,即税基较宽的间接税。消费税税率为4%。与地方消费税(消费税税额的25%)的合计税率5%。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营者用不含税销售额(计税依据)乘以税率,得出销项消费税额,以此扣除进项消费税额,余额为应纳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销项消费税额 - 进项消费税额 = 应纳税额
进项消费税额原则上其全额作为进项税额扣除的对象。但是,实际上,由于有些货物劳务属于不征税项目,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给予扣除。应纳税销售比例低于95%时,只有与征税项目的应纳税销项目税额对应部分的进项税额给予扣除。经营者可选择按照个别对应方式或总括比便分配方式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应纳税销售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销售比例=应纳税销售额(不含消费税)/总销售额(不含消费税)
个别对应方式将应纳税进项消费税额区分为:①与征税项目的应纳税销项税额对应的部分。②与不征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对应的部分。③征税项目的应纳税销项额与不征税销项额共用的部分(按各自所占比例,分为适用扣除和不适用扣除)。用公式表示为:
扣除税额 =(第①部分的税额)+(第③部分的税额)×(应纳税销售比例)
总括比例分配方式指在纳税期的应纳税进项消费税额乘以应纳税销项税额比例,计算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消费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扣除税额 = 应纳税进项消费税额×应纳税销售比例
日本消费税实行简易征税制度,简易征税制度是针对一定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按其选择)采用以销项消费税额为基础、简单计算进项消费税额的制度。
具体说,基期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日元的经营者,选择简易课税制度并向所辖税务署长提出书面申请时,就其纳税期的应纳税销项税额(有销售额返还时应扣除)乘以法定进项税额计算比率,计算进项消费税额,给予扣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简易征税制度应纳税额=应纳税销项税额×消费税税率-应纳税进项税额×法定进项税额计算比率×消费税税率
法定进项税额计算比率按照不同行业进行区,如下表所示
表6 消费税的简易征税制度(2007)
行业区分 | 法定进项税额计算比率 | 主要行业 |
第1类行业 | 90% | 批发业 |
第2类行业 | 80% | 零售业 |
第3类行业 | 70% | 农林渔业、矿业、建设(建筑)业、制造业、电力、天然气、供热、上下水道 |
第4类行业 | 60% | 第一至第三类及第五类行业以外,如餐饮业和金融业 |
第5类行业 | 50% | 不动产业、运输通信业、餐饮店以外的服务业 |
4.其他主要税种
⑴继承税
① 纳税人。继承税的纳税人是因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个人。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全部财产均纳入征税范围。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有日本国籍者,其在国外居住5年以下时,根据临时措施,对其国外财产也征税;在国外居住超过5年时,仅对其国内财产征税;而没有日本国籍者,仅对其国内财产征税。
②继承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继承税的征税对象原则上是继承人取得的继承或遗赠财产。即指可以估算为现金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资产。因而继承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同时也包含特许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和矿业权、渔业权等经营权利以及私法、公法上的各种债权。另外,继承人领取的死亡保险赔付和死亡退休金也纳入征税范围。
继承税不征税的范围包含:皇室成员继承的财产;墓地、神龛、佛坛;用于宗教、慈善、学术或公益目的的继承财产;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死亡获得的死亡保险赔付款和死亡退休金的一部分,死亡保险赔付款和死亡退休金的最高免征限额分别按500万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计算。
继承税的基础扣除额按5000万日元加上1000万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计算。
2003年1月1日起适用的继承税税率表如下(见表7):
表7 日本继承税税率表(2003年)
各法定继承人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部分 | 10 |
超过1000万日元至3000万日元的部分 | 15 |
超过3000万日元至5000万日元的部分 | 20 |
超过5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 | 30 |
超过1亿日元至3亿日元的部分 | 40 |
超过3亿日元的部分 | 50 |
⑵赠与税
①纳税人及征税对象。赠与税的纳税人是因赠与取得财产的个人。取得财产时在日本拥有住所的个人就其取得的全部财产缴纳赠与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个人,就其国内财产缴纳赠与税。因赠与取得国外财产的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但拥有日本国籍者,就其国外财产缴纳赠与税。
赠与税不征税财产包括:来自法人的受赠财产;抚养义务人相互间用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受赠财产;重症残疾人取得的信托受益权价值6000万日元的部分;子女无偿租用父母的土地建造房屋时,对其房屋使用权不征税。
②赠与税税率。赠与税的基础扣除额为110万 日元。赠与税税率如下表所示(见表8):
表8 日本赠与税税率表(2003年)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不超过200万日元的部分 | 10 |
超过200万日元至300万日元的部分 | 15 |
超过300万日元至400万日元的部分 | 20 |
超过400万日元至600万日元的部分 | 30 |
超过600万日元至1000万日元的部分 | 40 |
超过1000万日元的部分 | 50 |
⑵酒税和烟税
烟酒作为嗜好品,较之其他商品征收较高税收, 引进消费税之后,税负有所调整。在确立以直接税为主导税种之前,酒税占国税收入的第一位,现在约占国税收入的4%;酒税是以含酒精1度以上的饮料为计税依据,按照不同酒类设定税率,如40°的威士忌1公斤税额高达409000日元;烟酒税均采用从量税方式征收,对于香烟,除征收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以外,还征收国税的烟税和地方的烟税以及特别烟税。烟酒税属于间接税,最终的负担者是消费者。
⑶印花税
对个人或法人制作的凭证如合同、期票、汇票、收据等征收,凭证制作人是纳税人。纳税人在其制作的应纳税凭证上贴足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税率取决于凭证的性质和所含的数额。如不动产转让合同金额10万日元以下,税率为200日元,合同金额超过50亿日元,税率为60万日元。
⑷社会保障税⑸
健康、养老、长期看护和失业保险是政府主办、雇主和雇员必须参加的制度。税额由雇主和雇员各自分摊。税率为:健康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4.1%(最大限额为每月40180日元),月奖金标准的4.1%(最大限额为一次支付81000日元);养老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6.79%(最大限额为每月42098日元),月奖金标准的6.79%(最大限额为一次支付101850日元);长期看护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0.445%(最大限额为每月4361日元);失业保险是月标准工资的0.7%,月奖金标准的0.7%。雇员每月全部保障税占月标准工资的12.035%,占月奖金的11.59%。其余均由雇主分摊。
(二)主要税收优惠
1.对国内法人的跨国投资税收鼓励
⑴海外投资鼓励措施。日本法人在指定业务范围内进行的特定投资,目的在于促进某项特定自然资源的生产时,允许从2006年3月3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或以前财政年度中,按投资额的30%至100%建立海外风险投资准备金。该项准备金经过5年优惠期后,从第6年至第10年,恢复到从所得中提取。
⑵国内投资。国内进口鼓励措施和出口鼓励措施(针对某些技术性服务)已失效。
2.对资本性投资的税收鼓励
中小企业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购进的指定机械和节能型设备,按其购进价的7%,从法人税额中扣除,扣除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根据纳税人的选择,还可按照上述价格的30%提取特别折旧。
另一项投资鼓励措施也针对中小企业,由特定中小企业购进的商用机械、设备、家具、固定组装设备、货车、大型船只选择按购进成本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别折旧,7%的税额扣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租赁资产。
3.对研发费(R&D)的鼓励措施
研发费扣除限额是根据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当扣除限额超出法人税额的20%时,以此为限进行扣除。按照现行规定,增额部分的研发费扣除率为15%,扣除限额为法人税额的12%,如果当年的研发费超过前两年研发费的平均数,则允许按其超出部分的15%给予税额扣除。新规定适用于2003年1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现行制度扩大至2006年4月1日前开始的财政年度。
4.IT投资优惠措施
此项规定适用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之间购进的商用IT相关设备。对上述设备按购进价的50%适用加速折旧,或者按购进价的10%给予税额扣除。IT相关设备包含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对于资本金达到或低于3亿日元的法人出租IT设备并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将适用税额扣除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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