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发布时间:2018-02-17
一、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组织中的重要形式,是一种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从事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它有效地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投资风险有限等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也称为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为了获利共同经营,并归企业主共同所有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人出资可以是资金或其他财物,也可以是特许权、信用和劳务等。
总的看来,合伙制企业的数量不如公司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多,如在美国全部企业中,这种形式的企业仅占7%左右。合伙制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零售店、经纪业等行业中较为常见。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为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企业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最早产生也是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流行于小规模生产时期,但即使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这种企业在数量上也占多数。如在美国,个人独资企业就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这类企业往往规模较小,在小型加工、零售商业、服务业等领域较为活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为个人独资企业。
四、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则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法人机构都可以。
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五、有限合伙企业纳税的一般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六、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资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此规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第三,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确定企业名称时,分公司是将组建分公司的名称放在前面,后面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而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而由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的特点是:
第一,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母公司持有并加以控制。 第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第三,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确定企业名称时,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称,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一般讲,如果新办企业归原公司企业所属,则称之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如果新办企业为原公司企业所控制,则称之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经营资格,都有自己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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