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公告
- 文号: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阅读:2618发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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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对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核定为每月70元/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一、制发的必要性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6号)改成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确保有关税收政策及总局、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得以贯彻。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针对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公司对小客运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发放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对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核定为每月70元/辆。
三、公告适用的范围
公告适用于重庆主城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两江新区。
四、公告施行时间
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