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阅读:2923发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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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一、发布背景及依据
为确保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进行告知。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对重庆市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政策规定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在重庆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