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 2004年7月14日 | 渝地税发〔2004〕178号 |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
2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2006年2月8日 | 渝地税发〔2006〕19号 | 二、全市地税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及市财政局反映。 | 二、全市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及市财政局反映。 |
3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年9月28日 | 渝地税发〔2007〕222号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
4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月7日 | 渝地税发〔2008〕3号 |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5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10月9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6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2年11月7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
7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7月22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 三、扣除标准(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准。 | 三、扣除标准(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准。(三)重庆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8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9月2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
9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9月5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 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10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3月2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 |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重庆)(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11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4月29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12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7月12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 第三条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进行查验。 | 第三条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进行查验。 |
13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2016年8月3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14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 2017年4月25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三、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三、实名办税适用范围重庆市税务局全部依申请涉税事项。五、实名办税办理渠道 |
15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 2017年5月26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第一段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 第一段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
16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2018年3月30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平台企业备案平台企业应全面、如实提供上述第(一)至第(五)款资料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一致,加盖平台企业公章和骑缝章)及第(六)款资料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将第(六)款资料逐级上报重庆市税务局,经重庆市税务局同意备案的平台企业,方可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 |
附表(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 附表(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二、甲方向乙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有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四、乙方应按照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市税务局有关规定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为甲方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时应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和3%的征收率向甲方收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乙方不得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事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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