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日
上一篇: 财关税〔2015〕2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80516〕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80516)--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0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4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3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096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56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