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此,保险公司提出其代收的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地税局应协调当地国税局和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请你处抓紧落实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2016年4月21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0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46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3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09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58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