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公告)下发以后,由于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理解不同,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本公告是对62号公告的进一步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的主业为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其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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