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
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
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对《通知》实施之日起已完成当月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其政策调整信息,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对多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退抵手续,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关注舆情动态,对出现的问题要迅速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
为了解掌握上述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请承担残保金征收的省(区、市)税务局于年度终了15日内,通过ftp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区减负情况表》和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地址:center/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处/2018年落实减负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 |||||||
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区减负情况表 | |||||||
填报单位:省(区、市)税务局处分管局领导: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 |||||||
序号 | 本年度累计收入额 | 受惠单位按原政策应征额 | 受惠单位按新 | 减负额 | 惠及单位数量 | 是否有其他 | 备注 |
1 | 2 | 3 | 4=2-3 | 5 | 6 | 7 | |
1 | |||||||
2 |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注:1.本表须经省(区、市)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务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核确认后上报。 | |||||||
2.“本年度累计收入额”栏统计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额。 | |||||||
3.第1至4栏单位为万元,第5栏单位为户。 | |||||||
4.“惠及单位数量”栏填写本年度按财税〔2018〕39号文件享受减负政策的单位数量。 | |||||||
5.“受惠单位按原政策应征额”栏填写所属期为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标准调整前计算征收的金额。 | |||||||
6.“受惠单位按新政策征收额”栏填写所属期为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标准调整后计算征收的金额。 | |||||||
7.当地有其他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在“是否有其他减负政策”栏填“是”,并在“备注”栏或另纸逐一列明和说明所依据的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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