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办法依照财关税〔2012〕16号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述免征进口关税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清单以及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化室配套系统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1-3。
三、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为维修附件4所列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零部件采取限定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的方式加以控制,年度进口免税额度由财政部根据企业所用生产设备的总价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附件5的维修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四、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认定的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按财关税〔2012〕16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名单见附件6,各企业2012-2015年度进口维修本通知附件4所列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的免税进口金额见本通知附件7。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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