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8-18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08.18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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