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规定,依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财政部、海关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等6个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现予印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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