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5-12-31
税台注释:该文2015年12月3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延长至“十二五”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相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的船龄范围为: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上述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还应符合旧船舶进口的相关要求。
三、进口单位可在“十二五”期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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