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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