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8-18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47号)和《财政部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28号)的规定,经核定,第六批共有3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附后。享受优惠的船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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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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