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税务总局今年下发了两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目录,现根据出口退税宏观分析系统、骗取出口退税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剖析,以及一些地区的反映,制定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印发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税务总局今后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增减调整。
二、出口企业出口目录所列关注商品,且单笔出口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
(一)出口企业为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企业(以下简称关注企业)的。
(二)出口商品从关注企业购进的。
(三)出口企业在2010年8月1日以后首次出口关注商品,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一年内出口的。
(四)出口单价超过该企业该商品上年平均出口单价5%或超过本地区企业出口该商品上年平均单价5%的。
上年平均出口单价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历史库计算生成。
(五)出口单价不高于平均单价,但美元换汇成本超过7元的。
(六)出口单价不高于平均单价,换汇成本正常,但出口数量与企业上年同期出口数量相比增长异常的。
原则上数量增长超过20%为增长异常,具体增长异常标准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该企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七)单笔出口业务的数量、单价与该企业常规出口业务相比增长异常的。
(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核实的其他原因。
如果企业短期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较大的,单笔申报出口退税额可不受10万元限制。
三、出口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首次出口关注商品,此前税务机关未对出口关注商品进行核查的,税务机关要从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关注商品中进行抽查。
四、对于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需要通过函调核实的,税务机关可以首先从中抽取供货金额、数量较大的供货企业发函调查。
对于出口企业从一家供货企业多批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税务机关可以首先从中抽取部分金额、数量较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函调查。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增减调整建议以及本通知执行当中的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六、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类别编码对照表》(附件)中的“类别特征描述”认为应当增加到《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的商品,在向税务总局上报增加建议的同时,可作为关注商品管理。
点击下载: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类别编码对照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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