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65号)精神,税务总局对各地采集的2008、2009年度虚开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接受及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偷增值税企业、出口骗税及涉嫌出口骗税企业等信息以及外部委查处企业违法违规需要出口退税审核注意的信息进行了汇总,形成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现将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下发给你们(各地在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专用目录下载),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各地要及时下载总局升级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将第一批、第二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在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自动比对出口企业申报信息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并做出提示。
(一)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核实后按规定办理。
(二)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应立即转稽查部门处理。
(三)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特别关注信息所列“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内注销的增值税企业”以外的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要对出口企业货物起运地、购进货物的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等情况进行核查,查清出口企业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合理。需进一步核实的,要通过函调或实地核查核实其真实供货、生产能力及纳税等情况。
(四)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已注销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如通过发函调查无法核实其真实供货情况,要对出口企业货物起运地、购进货物的货款支付、运费支付等情况进行核查,查清出口企业货物流、资金流是否合理。
三、各地出口退税部门发现有出口骗税嫌疑的出口企业,在及时转稽查部门处理的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填写《涉嫌出口退税违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逐级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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