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8-18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点击下载:1.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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