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第九条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为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工作,现将上海世博会退税有关函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凡以该分局名义发出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均为上海世博会退税专用函调。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管理工作,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中接到的发函单位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税务机关代码为131004600)的发函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923号)的要求,认真核实,及时回函,每一份回函均应有明确的函调结果。
三、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直接关系世博会退税的办理效率,关系到我国政府形象,各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四、税务总局将对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进行单独统计、考核,对不按时回函以及回函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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