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将扩大原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传输的数据项,并下发各地应用于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传输系统的切换日期为2008年12月25日。届时,税务总局将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v2.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2.0”)将接收的新数据下发至各地,同时“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v1.0”(以下简称“传输系统v1.0”)停止使用,不再下发数据。由于前期与海关联调测试时使用的是模拟测试数据,为了保证数据传输和应用工作的正常进行,该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测试阶段。2008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税务总局将在北京市、湖南省、青岛和大连市国税局对数据的传输和应用进行测试,其他单位将暂时不能接收到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但不影响12月25日之前的数据导入和处理工作。
(二)全面应用阶段。2009年1月1日以后,各地可以正常接收数据,并按现行规定进行数据导入和处理工作。
关于新增数据项应用问题,我局已组织有关单位对出口退税软件进行了升级开发,升级版本有待进一步测试后下发全国使用,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二、工作要求和相关支持
(一)对于参加测试阶段的四个单位
1.测试期间,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进行数据的接收工作。
2.按照要求,做好数据接收、导入和应用的准备工作。
3.按要求进行相关测试,做好测试过程记录,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测试情况上报税务总局。
详细测试内容和要求见附件1、2。
(二)对于不参加测试的其他单位
1.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各地务必在2008年12月25日之前将传输系统v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密切关注测试进展情况,及时与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三)有关传输系统v2.0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的技术升级及相关要求参见国税办发[2008]42号文件。为保证数据及时完整下发到省、地市,各省注意核对传输系统v2.0出口货物报关单部分的清分规则,具体配置参见国税办发[2008]42号文件中《操作手册(报关单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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