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该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核桃油税率调整为1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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