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一。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二。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一: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序号税则号产品名称退税率下调为
12841801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8%
28418040
28259012
28259019.10
28259011
28418020
28418030
28499020
81011000.11
81011000.19
81011000.90
81019400
280011000.1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8%
80011000.90
80012020
80012010
80012090
80030000
80040000
80060000
3790111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8%
79011200
79012000
48110101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及锑制品8%
81101020
81109000
28258000
5270111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煤炭产品8%
27011290
27011900
27012000
27021000
27022000
27030000
附表二: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序号税则号产品名称
14401薪柴、木片、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
34405木丝、木粉
428046900.1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硅类产品
52613钼矿砂及精矿
625191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轻重烧镁类产品
25199010
25199020
25199030
25309099.10
25199099.10
7252921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萤石(氟石)产品
25292200
82526102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滑石产品
25262020
92849200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碳化硅产品
38249090.10
1028053011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金属类产品
28053012
28053019
28053021
28053029
1128461010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氧化物类产品
28469011
28469012
28469013
28469014
28469019
1228469029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盐类产品
28461020
28461030
28469049
28461090
28469090
28469030
28469028
2846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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