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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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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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