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商务部关于调整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函》(商贸函[2004]82号),要求对部分钢铁企业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数量指标进行调整。经研究,现将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数量指标调整情况(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004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数量指标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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