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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