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2004年1月1日后企业出口货物发生的出口退税实行中央、地方分别按75%、25%比例负担的办法。为了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同时兼顾地方财力的统筹安排,现就2004年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明确省以下出口退税负担办法。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地方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
二、各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各级主管出口退税部门,与外经贸(商务)部门和出口企业积极衔接,根据2004年外贸出口形势,认真测算全年出口货物可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不含免抵调库,下同)和免抵应调库额,并将测算结果通知各级负担出口退税的财政部门,同时将全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2004年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数额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第四季度,根据出口情况,可对当年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数额进行调整。
三、负担出口退税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测算情况和本地区地方财政负担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出足额的资金。
四、主管出口退(免)税审批的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已有信息测算本月和下月的出口退(免)税额,当月度退税额出现比较集中的情况时,要事先通知负担出口退税的基层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工作。
五、2004年出口退税仍然实行计划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为含中央负担75%和地方负担25%在内的全口径计划数。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合理安排退税指标,密切上下级之间的衔接。
六、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2004年出口退税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工作中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出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应对,本级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解决,以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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