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留抵税额继续抵扣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珠钢公司”,下同)在2005年6月30日前因主要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较少销售其他产品,导致该公司存在有较大留抵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对珠钢公司的上述留抵税额,在核实清楚购进原材料等业务真实,相应的购进发票合法有效,且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从珠钢公司今后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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