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4-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4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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